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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香港針對公眾地方裸體的法律,其實有討論和質疑的空間。通常告露體的是 CAP.200 SECT.148 – 猥褻暴露其身體;英文用了 indecently,呢個字本身的意思係同性有關嘅侵襲行為。如果一名男子响街上除清光,但沒有任何跡象反映到他打算向其他人進行與性有關的侵襲行為,其實算唔算觸犯呢條法例呢?定還是「落 charge」或判決罪成是純粹基於「除咗沖涼同交配之外係必要著衫」嘅所謂「客觀道德要求前設」,因而認定 indecently,這似乎違背「證罪前假定無罪」的法律精神。
另一方面,執法當局對公眾地方裸體似乎存在性別歧視 - 男性告硬,女性放硬,就以以下幾宗新聞為例:
2012.01.31 九龍塘 馬尾女當街裸跑
2012.01.15 大圍 菲婦公園裸跑
2012.02.03 網上賭輸 青年罰裸跑 法官:你可以唔認數㗎,點解咁儍?
兩宗涉及女性嘅案件之後有無告到?答案係「無」。這似乎也反映執法和司法都基於「客觀道德要求前設」認定只有男性裸露帶有 indecently 而女性唔會有。
但說回頭,這些情況可能是建基於前段提過一般人對「穿衣」相對「裸露」的思維外,更似乎是對兩性關係當中,認定男性係「入侵」女性嘅思想有關,認定男性「播種」女性「受種」,加上華人的迂腐認為性乃污衊之事,但同時又認定性事只與「交配繁衍」有關,所以認定裸露必與色情拉上關係,並且因著「攻擊」性質而認定男性必定是想幹壞事。既然認定性事為污衊,那麼繁衍出來的不是污上加穢嗎?那幹嗎堅持要傳宗接代,這豈不是弄污天地?若說脫得精光就是色情而污穢,幹嗎洗澡又一定要除晒,難道用水清洗污衊嗎?更想問的是,脫下衣裳除了性愛和洗澡,就不能有其他原因嗎?就是沖涼要用水而要脫,那交配也可以只露出器官罷了,為何要脫過清光呢?可見這些迂腐的思維有很多狗屁不通的邏輯,也就怪不得所謂五千年中華文化,有很多地方都係垃圾!
合法裸體地區其實外國比比皆是。例如德國就有不少規劃可以裸體的公園、沙灘、露營營地;崇尚自由的美國更加不在話下,見到有人街上裸體的市民通常只會說 Here is not nudist place 勸喻就算而唔會動輒做報警撚,美國更有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Nude Recreation 聚合喜歡天體的人們,甚至成為統籌管理全美國天體度假村的組織;更不可思意的是三藩市有幾個區係完全容許裸體出街。不過,不論歐、美對公眾地方裸體的容忍和接納,都完全禁止任何性愛行為出現,三藩市更立法規定裸體出街的人必須在公眾座椅鋪上墊布、毛巾之類以確保衛生。
或者迂腐的人就又是拿出「這是西方的習俗,是東方人不能接受、不能允許的」來作出否定。可是無論怎否認也好,撇除「打野戰」或「表演慾」的情況,純粹天體享受大自然,香港還是有人和找到有地方進行;即使在中國,北海、欽洲的沙灘都是出晒名嘅天體愛好者聚集地。繼續迂腐、針對男性,定還是放眼世界、客觀了解,悉隨尊便了。
2012.06.20 輔仁讀者來函 羅柏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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