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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香港人生活節奏非常緊張,每天上班下班,天體可讓我脫離這種煩囂的生活,接近大自然,得到暫時的解脫。」自小喜歡欣賞自己身體的 Simon,非常享受一絲不掛地在山林中行走,與大自然零距離接觸。「在大自然的懷抱中,你可選擇穿不穿衣服;就像吃飽的時候,你可以選擇吃或不吃,因為已經得到了足夠的滿足。」他強調,喜歡天體的人不是要在人前裸體以獲得快感,與露體狂不同。 他說,以前不敢告訴人他這種喜好,怕會被人說是變態,即使是家人和朋友起初都不太接受,但可幸這 10 年來香港人在思想上亦進步了,雖然與外國還差一大截。「十多年前,這件事是忌諱,大家只會在檯底下竊竊私語,現在已敢拿上檯面一起談論。」
Simon 說,曾有天體愛好者在海灘更衣時,被剛巡經的警察看到而被起訴,被判罰款 1,000 元,他最後打官司上訴得直,卻花了 6 萬元律師費。他不願透露以甚麼理由脫罪,但說能確保不會入罪。而此類案件,該會一年約有兩至三宗,大部分均是罰款了事。 他指出,政府應將公眾露體合法化,因為「人們看得多,慣了就不會再看,若將露體合法化,就不會有人做」。他以德、法等國為例,雖然也有不准在公眾地方裸露的法例,但當地警察都會容許男女老少脫光衣服在公園享受日光浴,認為香港可以此作為開放的第一步。
香港人多擠逼,要找一片人跡罕至而環境優美的地方拍攝人體照片似乎有點困難。但從事人體藝術工作十多年的 Simon 說,本港適合進行天體活動的地方其實多的是,市區也有不少。 有水有山的地方是天體愛好者最喜歡的,更能親近大自然,如赤柱海灘、南灣、中灣等海灘都是他們常到之處;深入一點的山也有很多合適地點,可謂舉目皆是。至於公園就絕對不適合,因為路人很多。他也不鼓勵市民自己走出市區拍裸照,因經驗不足,不知道如何避重就輕,容易騷擾到人。
Simon 強調,他們一定會去角落位置,而且會選擇在早上五、六點,天剛亮但未有人活動的時間,確保不會有人走過去,以免引起他人反感。他說,雖然很多天體愛好者都希望在街上進行天體活動,但由於必須得到在場所有人的同意才可進行,故這是不可能的事。 由於現時本港並沒有合法天體的地方,該會表示已多番催促政府開發合法的天體地點,例如早前要求在西貢郊外搞天體區,但政府反應緩慢,最終不了了之。
2008.12.29 新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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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在戶外見到有人全裸,大部份人應該會報警,或是拍照瘋傳,甚或暗罵一句「變態」後離去。面對各種壓力,香港的天體愛好者不能大方分享天體樂趣,要安心地寬衣解帶,就只可攀山涉水到人跡罕至之地。若被人撞見,更可能被刑事起訴,個人興趣頓成罪名。數年前,有天體人士向立法會議員建議開設天體沙灘,最後卻又不了了之。究竟香港天體人士到哪裡才可以覓得一片更寬闊的赤裸空間?
「不只瞞家裡,而是要瞞全世界,很辛苦。」開辦人體藝術協會逾十年、約五十歲的 Simon 坦承,近年雖為天體人士公開爭取權益而被廣泛報道,但當初亦曾擔心家人反應而隱瞞天體嗜好超過二十年。他憶述童年時,香港遍地郊野,不穿衣服到山上嬉戲都沒有問題。直到七歲開始,家人叫他穿回衣服,令他反覆思考「為什麼小時候做這件事 (裸體) 沒有問題,現在做就有問題呢?」他覺得衣服是種束縛,脫掉衣服如同釋放壓力。
機緣巧合下,Simon 在一個畫展上認識了姓陳的藝術家,推薦他當裸體模特兒,從此展開了近二十年的秘密天體生活。由於不知周遭的人會如何看待自己,初時參與人體拍攝也只拍背面 。他曾與好友分享天體的快感,但卻換來奇怪目光,更有好友在背後告誡妻子:「這人是變態的,以後不要太多來往 。」種種經歷令他更害怕向家人坦白:「跟一個朋友說,就少一個朋友,跟家人說會不會也少了些家人呢?」
但世事難料,一九九九年,一個寄存了 Simon 裸照的美國網站向他發出警告,指他的照片含色情成份,但他從任何一個角度看都看不到到底是哪裡色情,但照片卻為一個標榜自由開放的國家不容,於是便發起了抗議行動,吸引七十多名中外記者採訪,當中包括香港媒體。豈料,接受背面訪問的他,被母親認出聲音,只好坦誠以對。 幸而母親反應不大,也沒有反對,Simon 笑言:「我當時就覺得我那二十多年都白瞞了,早知就不用做那麼多功夫!」不過,由於當時他的工作需要接待顧客,所以上司得悉後言明若他「裸體就不要露面,露面就不要裸體」。
Simon 認為近年香港人對於天體的態度相對以往已開放一點,但仍然存有很多誤解,心底裡始終反感。 幾年前,也曾有一名女會員打算與丈夫分享天體樂趣,她本來自信向來「食住丈夫」,不擔心對方反對,結果當丈夫知悉她擔任裸模後卻勃然大怒,禁止她繼續參與。Simon 明白家人及妻子能接受自己的興趣純屬幸運,但「家家有本難唸的經」,每個天體愛好者面對的處境都不同,故並不建議會員隨意輕率公開天體嗜好,因後果的嚴重程度實在難以估計。
除了旁人目光,香港的法律也讓天體人士處處忌諱。現職巴士司機的阿水(暱稱)年逾五十,參與天體活動已近二十多年,前妻與現任妻子亦有天體的習慣。零三年,他因在大嶼山長沙泳灘進行天體活動,被警方檢控「猥褻暴露身體罪」。這項罪名等同於鬧市「露械」。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,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,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港幣一千元及監禁六個月。
天體人士普遍都會選擇認罪並罰款一千元,但阿水卻不甘警方以此罪名檢控他,所以不惜花費五萬元聘請律師「打官司」,最後法官因他的供詞較警方可信,判他無罪。「認罪很簡單,但他用那個罪名去檢控我就不對,我覺得那不是我所做的事。」他強調天體和露械絕不相等,露械狂裸露是為了吸引別人的注意,並從中獲得性興奮,但天體人士追求與大自然融合。但經此一役,阿水到戶外進行天體活動時,都要左右張望,那種提心吊膽有時會蓋過享受天體的自由與樂趣:「偷偷摸摸的感覺就像做賊一樣,我不想做賊,我想名正言順地坐下來享受這件事。」 他了解不是所有人能接受裸體,所以選址時也格外小心,盡量不影嚮其他人。
Simon 比較內地和香港,認為前者對裸體的接受程度高很多,甚至於海南三亞已有公開的天體浴場,讓旅客享受天體日光浴,他也經常到內地拍攝人體藝術照。事實上,亞洲不少地區都早有天體旅遊區。 Simon於幾年前亦曾向西貢區議會建議於西貢設立官方認可的天體沙灘,發展成為旅遊區。他亦曾經向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裸體請願,望能修改條例使天體人士能於特定區域內進行天體活動,但一概無疾而終。他表示,香港缺乏的正是選擇的權利,既然大眾有權穿衣服,天體人士亦應該有權選擇於特定區域內脫光衣服,回歸自然。
2014.05.13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《大學線月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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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Forum主持人gofree發表〈享受零距離接觸大自然〉一文引述人體藝術協會會長Simon報告:「曾有天體愛好者在海灘更衣時,被剛巡經的警察看到而被起訴,被罰款1000元。他最後打官司上訴得值,卻花了六萬元律師費。.......而此類案件該會(即Simon的人體藝術協會)一年約有兩至三宗,大部分罰款了事。(下文亦重述此事,略)」我讀此文後有以下感想。
按照法律,在公眾地方裸體是違法的,這是本港刑事法例(香港法律第200章第148項〈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〉)所訂明,此法律全文載於本Forum〈天體生活〉欄〈宗教及法律〉項的〈家居天體會否觸犯法例〉。
無可否認,在公眾地方裸體是不道德的及有傷風化的,故為法律所不容許。然而平心而論,裸體原是一種自我享受,並非破壞性的行為如傷害別人、毀壞公物、或令人遭受損失,亦非色情玩意(當然有人以裸體賣弄色情,這絶不是純粹愛好天體者所為) ,故有人向政府呼籲設立合法的裸體專區如裸體泳灘,使人人有機會無所顧慮的享受裸體樂趣。
警務處刑事偵緝部門有各種罪案專責組,如掃毒組、掃黃組、掃賭組、反黑組(亦稱O記) 、反非法入境組等,但没有「反裸組」。由此可見,警務處也認同裸體(當然是指不含色情的)原則上不是破壞性的行為,故毋需設立專門緝捕裸體者的「反裸組」,所以在没有人看見的偏僻荒郊作裸體活動如裸泳、裸體西太陽、裸體露營等,事前又不公開宣揚,警務處通常不予理會,除非有人舉報,或裸體活動時恰遇見警察,事實上在偏僻荒郊遇到警察的機會是微乎其微。
上文〈享受零距離接觸大自然〉所說那些被警察拘控的天體者,我相信他們的天體所在地並非荒郊,不然的話怎會遇到警察。或說有人向警方舉報,這是可能的。裸體者若被控告於法庭,初犯通常被罰款1000元,而嚴重的並不是罰款而是留下刑事案底,對日後尋找職業或申請移民有不良影响。難怪那位被判罪的天體者花了六萬元律師費上訴,幸而上訴得值而獲撒消原罪。
由此可見,在戶外作天體活動,事前要有安全準備,我裸泳時所採用的安全辦法在我的個人網頁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site/hngkng333/有詳述。我不敢自稱具豐富裸體活動經驗,我在網頁所講的不過是一些淺見,目的是與其他愛好天體者作經驗交流,期望有豐富裸體活動者賜教。------M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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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都十分喜歡裸體,有機會交流下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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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tthew, 多謝你的回應, 請直接電郵給我. ----M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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